今年5月,市有关部门对原《赣州市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办法(试行)》进行了修改。最近,一些读者致电本报了解修改后的《办法》。现就读者关心的相关问题进行解答:
一、 贷款额度
在赣州市中心城区范围(含章贡区、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购买、建造、大修自住住房的,每户贷款最高额度为25万元;
在县(市)城镇范围购买、建造、大修自住住房的,每户贷款最高额度为12万元。
二、贷款期限
在赣州市中心城区范围购、建自住住房的,贷款最长期限为30年。
在县(市)城镇范围购、建自住住房的,贷款最长期限为20年。
借款人贷款期限最长计算到法定退休年龄后3年止。
三、贷款利率
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利率标准执行,贷款期内如遇国家利率调整则按规定作相应调整。
目前执行的利率标准为:1-5年期年利率为4.77%;6-30年期年利率为5.22%。
四、贷款担保
借款人可用自有、共有或第三人房产进行抵押担保,也可用国债、定期存单、个人住房公积金等进行质押担保。
五、需提供资料
1、基本资料:贷款夫妻双方的身份证、结婚证、户口本、银行代发工资存折;女方需提供法定退休年龄证明;未婚的须单位出具未婚证明;离婚的须提供离婚证或法院判决书;用房屋产权证抵押的,需提供抵押房屋产权证的正本及抵押人夫妻双方的身份证、结婚证或未婚证明。
2、专项资料:购买商品房的,须提供开发商的银行账号及经房地产管理部门认可并备案的购房合同,首期付款30%以上的收款收据,其中在市中心城区购房的收据须是税务部门监制的预收款票据;(其中,在市中心城区购房的收据须是税务部门监制的预收票据)。购买二手房的,须提供买卖双方签订转入贷款资金的中介机构银行账号或卖房人银行账号或借款人银行账号;已过户的须提交房屋产权证和交易契税票据;未办好过户房屋产权证的可提供购房合同、首付款凭证及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认可的所购房屋评估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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