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于2007年7月26日独家报道的翡翠园小区业主委员会为“权益”欲状告开发商一案今天上午在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
原告翡翠园小区业主委员会要求被告安徽星海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向原告办理翡翠园小区移交手续,履行11项义务,如果被告不能按照法定规划标准或按宣传要约邀请内容办理移交,应赔偿相应经济损失1230.5万元。
被告则称原告无诉讼主体资格,原告和被告的两名代理人在法庭上就地方法规适用、诉讼主体资格等问题进行了激烈的辩论。截至记者10:30发稿时止,法庭辩论仍在进行中。
“业委会”在诉状中称:1993—2000年,安徽省星海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开发建设翡翠园住宅小区,住有1299户,但却没有一个活动场所、会所,没有一个像样的停车场(库),没有托儿所或者幼儿园,包括被告的宣传材料中承诺提供占地1万平方米的大型商场也没有踪影。此外,原告还认为被告非法挪用共用设施专项费和房屋共用部位维护费(以下简称两专项费)。
被告称,小区现在有物业管理公司在管理,物业用房也确保够用,且他们并不认可现在的“业主委员会”,两专项费也是用于小区公共设施的维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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