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州市李先生:我于去年4月底在赣州市滨江相府购买一套商品房,购房协议上写明今年5月30日交房,但开发商直到9月底才通知我们办理交房手续。按购房协议,逾期60天,按约定最后交付期限的第二天起至实际交付日止,出卖人按日向买受人支付已交房价款万分之二的违约金。但开发商称,我去年年底才办下按揭手续,也属违约,两相抵消。我认为不合理。
10月6日,记者就此事来到滨江相府售楼部,一洪姓经理接待了记者。洪经理承认,9月底交房确实是违约了,其中也存在一些特殊原因,如今年春节冰雪灾害导致外地员工不能按期返回,再加上停电导致施工停顿,还有高考期间不能施工等等,但开发商也是按实际逾期日给予购房者补偿。他表示,在购房协议中还有一附件《合同补充协议》,若买受人采用按揭方式付款的,因买受人原因,未能在收到通知之日起10日内完成银行按揭手续,逾期按日按商品房未付款额的万分之五向出卖人支付违约金。因此,凡按揭贷款购房者,9月30日前未办下按揭手续,一律视为违约,按实际违约日计算。如双方违约的金额相等,就两相抵消。但李先生表示,售楼小姐通知提交按揭资料后,他第二天就将资料送到售楼部,但因为属第二次购房贷款,银行贷款一下子办不下来,后来又补交一成购房首付款,拖到去年年底才办好。
随后,记者咨询能否提供购房者违约的证明。洪经理表示,每个购房者的情况都不一样,当时售楼部是口头通知购房者办理按揭手续的,如果要提供具体违约证据,须通过法律手段请银行提供证明。如果双方不能就违约赔偿达成一致,购买人可以提出法律诉讼,通过正常的法律程序来解决问题。
对此,赣州市房产局开发科工作人员凌云认为,购房者是否违约确实很难界定,只能通过司法鉴定。购房者是因国家宏观调控政策影响了办理按揭贷款时间,但签订购房合同时,购房者未能及时向开发商说明属第二次购房导致按揭贷款不能按时办理也存在一定责任。同样,开发商逾期交房也有其特殊原因,双方应该互相理解,协商解决这个问题。 ·上一篇文章: 会昌县第一期经济适用住房申购摇号 ·下一篇文章: 声音:利率下调或将促使赣州楼市回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