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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东出售租约房的三项建议
赣州搜房网 发布时间:2008-5-5 17:20:19  点击次数:

    采访中,记者了解到,很多消费者在房屋买卖,尤其是二手房买卖中对相关条文规定比如《上海市房地产转让办法》等了解并不细致,容易产生一些原本意想不到并且也是不必要的的矛盾,对于本案中由于租客享有的优先购买权而导致的交易风险,房东一方如何规避“侵犯租客的优先购买权”,中原从法律与实务相结合的角度,为二手房的房东提出了如下有益的建议。


  房东破除租客优先购买权、从而扫清交易障碍的方法有三:


  ■在与租客签订的租赁合同(租约)中写入租客放弃同等条件下优先购买权的条款。


  ■若租赁合同(租约)中没有约定,则应当在房屋买卖之前,另行取得租客签署的放弃同等条件下优先购买权的书面证明,这称作“切结书”。


  ■若前述两点都无法作到,则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在出售前三个月通知租客,若租客无异议,则视作其放弃。


  当然,基于“买卖不破租赁”的一般民法原理,房屋易主之后,只要尚处在租赁期限内,租客依然继续享有承租权。对此,《上海市房屋租赁条例》也有明确规定:“房屋在租赁期间转让的,房屋的受让人应当继续履行租赁合同,并与承租人签订租赁主体变更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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