丰台居民张先生因欠交876元的物业管理费,被物业公司告上了法庭。记者今天获悉,由于物业公司的服务项目与质量和约定的标准存在差距,丰台法院判决物业公司应减收物业费。
据张先生介绍,他居住的小区没有保安,外来人员可以随意出入,人防工程也被物业公司出租,业主长期生活在不安全的环境下。除了安全问题,公共设施的维护也有问题,小区公共照明坏了,物业不修理;绿地杂草丛生,小区垃圾没人清理;家里设施坏了,都是业主自己修理。张先生不同意支付公共照明费、保安费、绿化费、垃圾费。
对物业公司在这四项服务上存在的瑕疵,张先生提交了相应证据。物业公司虽然不予认可,但未提交相应证据。
丰台法院经审理认为,物业公司应按照约定和物业管理法规的规定履行义务,为全体业主提供符合约定标准以及行业标准的服务。庭审中,张先生提供证据证明物业公司提供的物业管理服务不符合约定,物业公司虽予以否认,但未能提交相应证据,所以法院采纳张先生的意见。鉴于物业公司提供的物业服务项目与服务质量和约定标准存在差距,张先生应交纳的物业管理费应依法减收,该院判决张先生补交物业费600余元。 记者了解到,在此之前,北京市各级法院已多次判决服务不达标的物业公司减收物业费。从已经判决的案例来看,均是业主有证据证明物业公司在绿化、安全等项目上服务不达标,法院遂判决按不达标的项目减收物业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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