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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定金”,不要“订金”
赣州搜房网 发布时间:2007-12-10 9:57:14  

      北京市民谭女士与某楼盘签订了一份《房屋销售认购书》,并按其中规定交纳了5000元订金。后因特殊原因无力购房,但发展商拒不退还订金。有律师解释:“定金”是合同的担保,任何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都要受到《定金罚则》的制裁。而“订金”是经营者收取预付款时自立的名目,不能适用《定金罚则》,不存在违约责任的赔偿问题。看来谭女士很难再讨回这5000元钱了。


  英国法学家曼斯斐尔德勋爵曾说:“世界上的大多数纠纷是由词语引起的。”这说明用词准确对法律条文来说应是基本要求。为了避免类似“订金”与“定金”这样的词汇给人们带来麻烦,我们有必要借鉴英美法规中求同型近义词堆积使用的方法,把“订金”与“定金”的法律含义统一起来,使“订金”等同于“定金”,而把以往的具有“预付款”含义的“订金”、“预订金”直接改称为“预付款”,在法律上明确“订金”、“定金”与“预付款”的差异,以避免人们经常因分辨不清“定金”和“订金”的区别而产生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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