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现房客改建了租住房的结构后,阎女士把房屋换锁,并扣押了房客的押金。在随后的诉讼中,由于无法提供房客改建的证据,她被判返还房客押金。昨天,记者从海淀法院获悉这一判决结果。
据阎女士介绍,2006年12月30日,她将位于海淀区厂洼西街10号院的房屋租给了张女士。双方约定,租期一年半,每月房租3000元,房客不得破坏或擅自改建房屋的结构和设施。当天张女士支付了2007年1月1日至2007年4月1日3个月的房租9000元及押金500元。
阎女士说,不久她发现,张女士擅自改建了屋内结构,用石膏板将客厅及阳台分隔出了一间屋子。阎女士要求张女士拆除后,发现房屋客厅和阳台的地砖、墙面、屋顶及门套造成损害。1月底,阎女士将房门换锁,并扣下租金和押金。张女士将她起诉到法院。
法院审理中,阎女士提出反诉,要求张女士赔偿私自改建房屋结构造成的经济损失7675元,并支付有线电视费、水费、电费620元。庭审中,阎女士提交了两组照片证明张女士改建了房屋,但照片上没有日期,张女士也不认可。阎女士主张的电费等费用,也未提交充分证据。
法院审理认为,由于阎女士将房门换锁,张女士实际只住了1个月。在双方解除租赁协议后,阎女士应将剩余租金及押金返还给承租人张女士。由于未能向法院提交充分证据,法院不支持阎女士的反诉请求。
■法官提醒
房东出租房屋前,应将屋内财产查点清楚,最好用照相机或摄像机将屋内的设施和现状拍下来,以证明房屋出租时的现状。双方签订租赁协议时,应具体约定违约责任,以便双方产生纠纷后有章可依。
同时,房客对房屋出现的质量问题,应尽快找房东解决,最好将房屋出现的质量问题用证据的形式保存下来,这样既可与出租方协商解决,也可以备诉讼之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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